为管好、用好、维护好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,近日,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开展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旨在健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,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,发挥长期效益,建设好美丽乡村,让广大农民有更多获得感、幸福感。     近年来,随着全省脱贫攻坚工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不断加快,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,但建成后管养问题日益凸显。《意见》指出,要发挥政府引领作用,完善政策措施,加强工作指导,推动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常态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运行;充分发挥群众在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中的主体作用,强化群众自治功能,做到村内事村民管、村民干;坚持财政补助,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适当给予资金补助,同时引导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积极参与。     《意见》明确,今年在全省所有行政村推开农村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工作,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理事会、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基金和公益性岗位,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工作覆盖到所有自然村。其中,设置公益性岗位,要按照因地制宜、因事设岗,以岗定人、按需定员的要求,每个行政村设置4-6个公益性岗位,主要负责村级公益性设施管护工作。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失地农民、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,合法合规确定岗位报酬。岗位报酬以市、县财政自筹为主,省财政适当给予补贴。(记者徐俊勇) |